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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上下了班以后,我正在某男子会馆与一个小弟"切磋"技术,警察突然不期而至,一通闪光灯之后,警察喊到:"手机都关掉!"我和小弟一丝不挂蹲在墙角,他们对房间检查后,派一个警察看着我们,其他人又去检查其他房间。
其他没有检查出什么结果。警察反过来围住我们,问到:"你们在做什么?""我是今天刚来的,他正在给我培训。"小弟惊慌失措地说。"你们有这样培训的吗?"警察质问我们,"客人是不是都是同性恋啊?!""我们做的是保健,没有必要了解客人是不是同性恋,再说这和同性恋没什么关系。"我对警察说。
穿上短袖T恤和短裤,警察将我和小弟带上警车,该男子会馆的经理也一起上了车。车在夜晚的街道上呼啸着,我心情反而很平静,努力回忆着刚才那一刻的情况。确实没什么可成为罪证的,他坐在我身体上按摩,我趴着。只是双方都是quan*的而已。
我们分别被带进分局地下室,坐在笼子似的审讯室里接受审问。焦点自然离不开"裸"的问题。我告诉警察:"我是这个会馆经理邀请过来的,说这边有新来的技师要培训,我就过来培训了。""培训需要罗体吗?"警察问。"因为我们是用精油来按摩的,房间里有浴室,并且大家都是男的,这样按摩好了洗澡比较方便。"我如实回答。"你们为客人也是这样做的吗?"警察问。"当然不是。他是新来的技师,我要在他身上做示范,让他感觉经络、手法、力度、穴位是怎么按的,然后他再在我身上做,我再感受一下,哪里做的不对我可以纠正过来。所以我们都是罗体的。"我说的有理有据合情合理。"那为什么我进去他在给你做臀推?"警察问我。"当时我在发短消息,他正从床边下来,正好坐在我的腿上,感觉好象蹭了蹭。我们又不需要做臀推的。"我解释着警察开门那一瞬间所看到的。
"听说你们做肾部保养还按摩前面,是不是?"警察诈我。"肾在哪里?在腰部。我们做的肾部保养是针对肾虚的,根本不可能做到别的地方去的。那种精油也不能碰到身体的其他地方。"我非常认真的说。警察经过详细的询问,并且又誊写了询问笔录。电话铃声骤响,警察接了电话,然后出去了。不久,进来后,拿出一份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要我签字。我拿过来一看,上面赫然写着:实施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,作出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。还有如此的罪名!裸罪,连罪都脱离不开一个裸字,真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。
经过电子指纹扫描,站在标尺墙前面拍照之后,我和小弟被拷在同一双手铐里被押上警车。几分钟后送到分局看守所,"裸罪"于是就成了板上订钉的了,而梦魇也就从这时开始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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