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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南通一对同性恋人相处一段时间后,一方认为对方对自己有所冷落,有喜新厌旧之嫌,产生了不满情绪,遂以公开其同性性取向相威胁,索要240万“封口费”。
8月1日,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日前该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,被告人冒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
今年31岁的冒某在几年前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被害人余某,余某长相清秀,两人聊天情投意合,很快确立了同性伴侣关系。
2018年8月左右,冒某发现余某回信息不及时,有时打电话也不接,认为余某冷落了自己,就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和他聊天,获得了他的一些隐私信息。冒某认为余某对自己的小号很好,有点喜新厌旧,便心生妒火。
冒某知道开公司的余某很有钱,便心生敲诈之意,遂以公开其同性性倾向相威胁,称如果对方不给钱,他就到余某的公司和家里等处宣扬,以此破坏余某在亲朋好友面前的声誉。
迫于无奈,余某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,向冒某支付了1198元。嫌钱少的冒某对此并不满足,继续威胁余某,索要240万“封口费”。
见余某未予理睬,冒某把其微信小号与余某的聊天记录、余某的自拍照打印后,邮寄到余某公司,后又把背后写有威胁信的余某自拍照放入信封后贴在余某家门口,被余某家人发现。
经双方讨价还价,余某被迫同意向冒某分多次支付180万元“封口费”。随后,冒某又多次催促赶紧支付10万元首款。余某忍无可忍,向公安机关报了案,冒某遂被警方抓获。到案后,冒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威胁、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被告人冒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遂以被告人冒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;追缴被告人冒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198元,发还被害人。
冒某不服,他认为其虽然口头上索要180万元,但内心实际只想索要30至40万元,一审认定其敲诈勒索数额有误,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。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。
据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介绍,本案中,被告人冒某明确向被害人提出索要240万元“封口费”,后经双方讨价还价,最终确定数额为180万元。
上述事实得到被告人冒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的证实,与被害人余某陈述一致,并有两人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卷佐证,故被告人冒某提出其只想敲诈被害人30至40万元的上诉理由与查证事实不符,法院不予采纳。
中国“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”代理律师、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伏龙告诉澎湃新闻,利用同性恋隐私进行要挟、敲诈勒索的情况,在同性恋群体中已经发生多起,“这反映出在我们当下,这个群体仍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,法律保护力度较弱。”
他表示,同性交友需要特别谨慎,要注意对方人品,充分掌握对方个人信息,实现双方信息对称,一旦发现对方企图利用隐私进行要挟或者敲诈勒索,则立即求助于警方或第三方,将对方的恶念扼杀在萌芽状态,防止事态恶化、公开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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